婚姻法解释一之第五,六,七条的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五,第六,第七条,作出如下解释。可以添加导师微信:18002554425免费领取一次专业的情感分析,解答你的情感问题。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婚姻法解释一的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三、婚姻法解释一的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即注册费洛蒙情感会员,立即领券畅听百门费洛蒙优课,轻听每一天,陪伴追爱的你。
相关文章热荐
挽回一个男人的妙招
什么样的婚姻必须放弃?女人不要死守这5种婚姻!
提升6大情感技能轻松脱单
标签:  关于婚姻的 离婚后挽回男人 结婚多少年是什么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文章来源:费洛蒙的情趣世界
文章链接:
版权所有 转载时必须以连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原始出处
- 上一条: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划分的
- 下一条: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
- 微信访问,长按公众号二维码关注我们
微信搜索公众号:费洛蒙的世界商城关注我们
- 微信访问,长按二维码添加微信客服
复制微信号:mimangfei_com 添加朋友

更多产品关注【费洛蒙的世界】淘宝店铺













